甬经信数据〔2018〕114号
有关区县(市)经信局、财政局:
根据《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“中国制造2025”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甬经信综调〔2017〕174号)文件精神,为支持制造业大数据应用,拟开展2017年度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项目补助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
经认定的2017年度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(见附件)。
二、补助办法
(一)补助标准
对经认定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(含数据采集仪器、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、当年外部网络租用费、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、项目实施、培训等,不含改造设备)50万元(含)以上,给予不超过20%,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。
(二)投入组成
项目建设所需要的,购买或租赁的数据采集仪器、设备(服务器作为数据采集仪器列入)、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、外部网络租用费;信息化规划、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咨询;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网络主机系统集成、软件购置、系统开发,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的大数据培训。在原有数据采集设备上进行的改造升级费用不计入总投入。所有关于投入核算均指不含税金额。
(三)投入额确认原则
按实收实付要求,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,以此来确认实际投入额。
1.对购买的数据采集仪器、设备、内部专用数据网络投入确认以仪器、设备已到场,内部专用数据网络已使用,时间上必须以企业取得发票且发票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-2017年12月31日之间(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),且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。
2.对租赁的数据采集仪器、设备、外部网络的投入确认必须有租赁合同,仪器、设备已到场,外部网络专线已使用,按照在2017年1月1日-2017年12月31日之间(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)实际已支付金额确认。
3.对信息化规划、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咨询的投入确认以2017年1月1日-2017年12月31日之间(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支出发生时间内)发生的实际支付金额确认,以发票结合付款凭证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,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年年度。
4.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网络主机系统集成、软件购置、系统开发,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的大数据培训的投入确认以2017年1月1日-2017年12月31日之间(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支出发生时间内)发生的实际支付金额确认,以发票结合付款凭证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,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年年度。
三、申报要求
(一)根据投入额确认原则,有关主体应预先进行核算,对实际投入额50万元(含)以上条件的项目才可申报补助。
(二)提交以下申报材料(见附件)
1.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项目补助申请表
2.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项目投入明细清单
(三)先向属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提交材料,经审核确认并盖章后,上报市经信委。申报单位应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(四)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,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,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核查。
(五)根据财务核查结果,确定项目补助金额,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补助资金。
(六)请各有关区县(市)经信局抓紧做好相关单位通知工作,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材料上报以及相关的核查准备工作,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市经信委大数据局,电子版发至12942683@qq.com。
联系人:郑波,联系电话:87183476。
附件:1.宁波市2017年度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名单
2.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项目补助申请表
3.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项目投入明细清单
57365线路检测中心 宁波市财政局
2018年6月8日